当前位置:勤工助学

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 来源:学生资助中心
  • 发布时间:2019-12-02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高等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制度,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和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宏观决定与领导。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和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种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设主任一名和相关工作人员,主任由学工部领导担任,相关工作人员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工作需要时,可以吸收学生骨干参与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在校内相关处室和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校学生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三条  在各学院、校学生会、年级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部,并指派年级(学院)政治辅导员负责本年级(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在校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劳动权益,协调用工单位(个人)与学生的关系,组织学生进行上岗的思想和纪律教育;根据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意见,推荐和指导本部门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定期收集用人单位(个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协助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做好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上岗学生的业务指导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条  学校重视对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不断给经济困难学生创造条件。为促进工作更好地开展,学校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正确参与勤工助学、劳逸结合好、德智体美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同样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学生自愿建立勤工助学的团体组织,须具备条件,提出申请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未经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任何校内外单位、社团及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以个人或年级(学院)名义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经年级(学院)同意,报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以社团名义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经本人申请,年级(学院)同意,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学生个人自己到社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只限于假期。须向年级(学院)学生办书面报告从事勤工助学的地点、单位、时间和工种,经年级(学院)同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并在学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登记注册备案。

   

   第二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内容是指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与教学管理有关的能取得适当报酬的参与性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助教、助研、助管、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科技成果推广、产品推销、科技发明制作、翻译、实验室工作及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

  2)参与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学楼、食堂及校园纪律、校园秩序管理等。

  3)拓展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技能和素质的医疗、护理、计算机、语言、经贸、管理、摄影等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4)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帮厨、家教、学生宿舍安全值勤、宿舍维护、搬运课桌凳椅、植树锄草、绿化校园、校园卫生清扫等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及其它公益劳动等。

  5)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文化服务性活动。

  6)以方便学生学习、生活为目的,由学工处、团委指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勤工助学性质的书报亭、服务中心、日杂商店、贫困生周末勤工市场等。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或假期。在校课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每周不能超过16小时。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或影响上课、学习、实验、实习、作业和集体活动。学生因此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和各项义务,做到诚实守信、自尊自立自强。绝不允许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不能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学习、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和造成不良影响者,学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将视情节及态度根据《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一律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不得在酒吧、夜总会、饭店从事陪客、陪酒、陪舞,充当接待小姐等活动。不得擅自在校内外设点搞营销,不得在宿舍设营销点、招揽生意和存放货物;不得在校内外替自己或他人张贴招商、招标、招聘、推销等广告。

  第十二条  有关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保、安全、技术和岗位要求等具体事宜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组织学生参加高空工作及具有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危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遵守纪律规章,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时,要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些学生的关心。

  第十五条  一切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学生组织及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范围内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

   

  第三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中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证件,个人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在其组织指导下,方可招聘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个人)要保护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各类工作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理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付给一次性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劳务协议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16周岁以下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聘用1618周岁的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管理及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本校的勤工助学基金。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主要来源。

  1)国家拨给的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基金的增值。

  2)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其中5%用于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直接补助给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5%用于增大勤工助学基本金和实施学校贷学金。

  3)以自助、捐助形式集资而成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学工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经学校审核后,由学工部门组织实施和使用,并严格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关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报酬按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核定标准发放;其它类型勤工助学可根据劳动强度和实际情况,以小时为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校外原则上由接受勤工助学的单位(个人)支付。校内固定岗工作劳动报酬(补助)由勤工助学中心结合每月的考核情况统一发放支付,月平均标准为150元;校内临时性工作,工资(补助)标准每小时8元。

  第二十七条  校内外聘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单位(个人)为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可以从自身的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中支付或提高给学生的报酬与补助。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各院系、年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