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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 来源:学生资助中心
  • 发布时间:2019-12-02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渠道,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和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勤工助学的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内相关处室和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第二条  在各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部,并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本学院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生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正当劳动权益,协调用工单位(个人)与学生的关系,组织学生进行上岗的思想和纪律教育;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推荐和指导本学院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定期收集用人单位(个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重视对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不断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条件。为促进工作更好地开展,学校对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学年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生自愿建立勤工助学的团体,须具备条件,提出申请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未经校勤工助学中心审批,任何校内外单位、社团及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勤工助学活动。以个人或学院名义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经学院同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以社团名义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经校团委同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对象为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个人自己到社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只限于假期。须向所在学院书面报告从事勤工助学的地点、单位、时间和工种,经学院同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并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辞退和取消聘用:

  (一)每位学生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一份勤工助学工作,已有固定岗位的学生不能再竞聘或申请其它固定岗位。

  (二)因故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告知设岗单位,经设岗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违反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学生或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岗位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四)由于本人学习、身体等原因,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学生,设岗单位提出解聘建议,经查属实,取消聘用资格。

  (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工作质量差、无故缺勤,不服从用工单位合理安排及管理,取消聘用资格。

   

  第二章  勤工助学的范围及要求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内容是指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与教学管理有关的能取得适当报酬的参与性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助教、助研、助管、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市场调研、科技成果推广、产品推销、科技发明制作、翻译、实验室工作及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

  (二)参与学生宿舍、图书馆、教学楼、食堂及校园纪律、校园秩序管理等。

  (三)拓展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技能和素质的医疗、护理、计算机、语言、经贸、管理、摄影等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四)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帮厨、家教、学生宿舍安全值勤、宿舍维护、搬运课桌凳椅、植树锄草、绿化校园、校园卫生清扫等适合学生的服务性劳动及其它公益劳动等。

  (五)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服务性活动。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或假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时间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每周不能超过16小时。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或影响上课、学习、实验、实习、作业和集体活动。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合同协议和各项义务,做到诚实守信、自尊自立自强。绝不允许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不能给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学习、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和造成不良影响者,学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广西医科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一律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擅自在校内外设点搞营销,不得在宿舍设营销点、招揽生意和存放货物;不得在校内外替自己或他人张贴招商、招标、招聘、推销等广告。

  第十三条  有关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保、安全、技术和岗位要求等具体事宜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能组织学生参加高空工作及具有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危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遵守纪律规章,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时,要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学生组织及学生干部在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范围内从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包括做家教),各学院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不得占用上课学习时间。对因在外打影响正常学习的学生,各学院要进行批评;屡数不改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条件:

  (一)上岗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确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持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广西医科大学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

  (四)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基金来源、管理及报酬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本校的勤工助学基金。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拨给的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基金的增值。

  (二)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其中5%用于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直接补助给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5%用于增大勤工助学基本金。

  (三)以自助、资助、捐助等形式集资而成的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财务处提出使用方案。经学校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和使用,并严格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报酬按考勤情况、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核定标准发放;其它类型勤工助学可根据劳动强度和实际情况,以小时为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校外原则上由接受勤工助学的单位(个人)支付。校内固定岗工作劳动报酬(补助)由勤工助学中心结合每月的考核情况统一发放支付,原则上月平均标准为200元;校内临时性工作,工资(补助)标准每小时8元。

  第二十三条  校内外聘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单位(个人)为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可以从自身的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中支付或提高给学生的报酬与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各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