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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的通知

  •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 发布时间:2022-11-06

各单位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我校对《广西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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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教财〔2021164号)和我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及类型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类型。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等教育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含预科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贷款学生在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6.经办银行或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7.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准时归还贷款。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利率、贴息、期限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以上额度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LPR5Y-0.3%)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1.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2.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3.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高年级学生新申请贷款需减去已修读完成的学年数。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方式。

第十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入学录取通知书(入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学生)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卡),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1.各学院负责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将材料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登录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对贷款学生的资格及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贷款学生办理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学生,将视为贷款办理成功。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经办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宿费,并为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缴纳收据;

2.贷款扣除学宿费后余款由学校财务处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实行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1.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贷款受理证明或其他贷款申请相关材料,各学院将材料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

4.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金融机构逐级审核贷款;

5.贷款发放后,国家开发银行将在生源地贷款系统中通报相关信息,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借款学生。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

1.经办银行通过支付宝将贷款汇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财务处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代扣学宿费,并为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缴纳收据;

2.贷款扣除学宿费后余款由学校财务处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五章 贷款续贷与停止


第十六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续贷的学生按照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续贷的学生,需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善个人信息、填写续贷声明。

第十七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续贷的学生,由学校配合银行于每学年统一组织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如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限内,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停止贷款发放并还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会给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就读期间,如果发生停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提前偿还所有贷款本息或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协议,方可在学校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主动要求停止贷款发放。有停止贷款发放意向的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结束前通过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申请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还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方可办理毕业手续,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贷款毕业生按照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确认还款协议手续。其中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毕业生需要在毕业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信息,申请毕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通过学校办理确认还款计划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学校联合经办银行向贷款毕业生说明办理流程及材料要求;

2.学校组织贷款毕业生与银行现场签订协议,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3.经办银行对材料进行终审,完成贷款毕业生还款计划确认。   

第二十五条 贷款毕业生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自主选择不超过5年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期限内,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经办银行同意提前偿还的贷款部分,贷款学生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若借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则贷款视作提前到期,借款学生应主动向银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的;

3.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如需要核销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须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八章 贷款代偿


第二十九条 我校学生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服务年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三十条 国家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助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贷款本息金额进行代偿;高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国家资助标准金额进行代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九章 相关部门工作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经办银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高职院、财务处、教务处、各学院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贷后管理等工作,包括政策宣传、资料审核、贷款学生信息建档、诚信教育、毕业确认及配合经办银行开展还款提醒,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规定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负责提供每学年的学费与住宿费数据,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接收、划拨划扣和学生贷款余额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为有贷款需要的学生出具上学年度学习成绩证明,当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后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院、高职院、各学院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本单位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建立贷款学生及已毕业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负责督促本单位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负责本单位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